〔2013-12-11 自由時報/記者李宇欣、甘芝萁/綜合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縮短逃逸外勞的申請遞補時程,將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故逃跑後六個月得重新提出申請,縮短為三個月,降低有照護需求家庭的壓力與負擔。
根據現行規定,外籍勞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出國或死亡,雇主必須在三日內通知警察機關,屆滿六個月仍未查獲,得向主管機關再次申請遞補。
國民黨立委楊玉欣認為此條件過度嚴苛,有照護需求的家庭「一刻都不能等」,提案要求縮短遞補時間;勞委會主委潘世偉認同有需求的家庭十分急迫,但家中沒有僱用外勞的一般民眾,則擔心逃跑外勞恐引發社會問題,倘若取消等待期,可能造成雇主任由外勞發生行蹤不明的道德風險,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和社會安定。
修法後,若雇主合意轉換後遞補外勞只要數天時間,可增加雇主轉換誘因,也可降低外勞逃跑機率。
根據昨天三讀通過的條文內容,外籍勞工(漁工、產業外勞、看護機構外勞及家庭幫傭等)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雇主必須在三日內通知警察機關,屆滿六個月仍未查獲,得向主管機關再次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若行蹤不明,雇主必須在三日內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未查獲得再次申請遞補。
受聘僱外國人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已終止,雇主必須在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境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