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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社會高齡化趨勢日益普遍,且國人家庭所得結構多為雙薪型態,為照顧家中年老長輩生活起居而僱用外傭所給付之薪資費用,能否適用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項目呢?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故聘請外傭所給付之薪資,不屬於前述規定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有居家護理情形,仍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始可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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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遭受廢止聘僱許可,相關公文副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由該署依據內政部「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肺結核患者管制入境至痊癒之日。外勞返回母國後,仍需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送交入出國及移民署,始得解除入境管制,辦理來臺簽證(衛生署疾病管制局98年11月13日衛署疾管檢字第09800233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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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應依醫師處方,服用抗結核藥物治療。雇主取得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依規定遣送外勞出國。原則上,痰檢查陽性個案須服藥2週,才可搭乘飛機出國。
雇主在勞工委員會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之前,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19條規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外國人,以確保所聘僱外國人不致有妨礙社會安定之情事。雇主如欲於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遣送外勞出國,須至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勞雇雙方同意中途解約,才可遣返外勞出國。
如雇主未依雇聘辦法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4條規定,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依違反本法第57條規定,課處罰鍰,並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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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因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雇主取得指定確認機構核發之外勞肺結核複檢診斷證明書,請送交所在地衛生局(如為入國後3日內健檢之複檢報告,則送交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對於複檢合格個案,衛生局核發准予備查函。對於肺結核確診個案,衛生局核發健康檢查不予備查函給雇主,同時副知勞工委員會。勞工委員會於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通常為1至2星期)遣送外勞出國。
外勞因症就醫,確診為肺結核,經由醫院通報法定傳染病,所在地衛生局因外勞罹患須廢止聘僱許可之傳染病,發函通知勞工委員會。勞工委員會於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通常為1至2星期)遣送外勞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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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於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由健檢醫院通知雇主,偕同外勞攜帶體檢報告、胸部X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至指定確認機構複驗。指定確認機構依據胸部X光片、痰液抗酸菌抹片檢查、結核菌培養、病史及臨床症狀進行綜合研判。指定確認機構名單,請洽詢疾病管制局網頁之胸部X光檢查確認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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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健檢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之判定基準如下:
活動性肺結核(包括結核性肋膜炎)視為「不合格」。
非活動性肺結核視為「合格」,包括下列診斷情形:纖維化(鈣化)肺結核、纖維化(鈣化)病灶及肋膜增厚。
如經診斷為「疑似肺結核」及不合格或因故無法確認診斷時,由健檢醫院通知雇主,偕同外勞攜帶體檢報告、胸部X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至指定確認機構複驗。
妊娠孕婦得至指定確認機構進行三套痰塗片檢查,取代胸部X光檢查。三套痰塗片檢查結果任一為陽性者,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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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籍監護工於申辦期間發生被照顧人死亡之後續處理,依據勞委會規定:雇主須通知仲介公司立即停辦海外申聘作業,並向勞委會通報撤銷核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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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外勞須先至移民署繳納罰款。
居留逾期之罰款,是依逾期之天數計算裁罰金額,換言之,逾期越久罰款金額越高,建議若真的發生逾期居留的情形,應儘早到移民署繳納罰款。
倘若外勞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若逾期居留超過三十日,依規定處罰後,需限期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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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雇主與仲介公司間之委任契約,始於簽約交付文件,終於外籍幫傭/看護工解約離境;因此,您欲辦理重新招募須另與仲介公司簽訂委任契約,這時您可尋找前仲介公司亦可另覓新仲介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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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幫傭/看護工期間內若發生被照顧人死亡或病情好轉等因素,依據聘雇契約,勞雇雙方可終止合約;本公司並依據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協助將外籍幫傭辦理轉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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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首先可以勸戒外籍幫傭/看護工,下次切勿再犯。若外籍幫傭再犯,雇主可給予書面警告,並且要他簽下警告書承認自己的過犯。若仍然無效,遣返似乎是唯一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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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下各點可幫助了解小孩或老人與外籍幫傭/看護工的關係:
1. 是否很畏懼外籍幫傭/看護工,例如看見他時便躲起來或哭?
2. 是否不肯讓外籍幫傭/看護工替他洗澡?
3. 不肯給外籍幫傭/看護工餵飯?
4. 小孩有否打罵外籍幫傭/看護工的行為?
5. 小孩是否喜歡與外籍幫傭/看護工打招呼或向他微笑?
6. 小孩是否喜歡跟外籍幫傭/看護工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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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以身作則,不要用貶義的名稱,如「菲傭」,稱呼外籍幫傭。首先雇主應禮貌地對待外籍幫傭,肯定他們的工作;同時,尊重他們願意承擔重複性以及繁瑣家務工作的精神,並且教導小教子視外籍幫傭如同姐姐或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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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六百至二千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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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契約》有關休假日之規定,並無規定外籍幫傭/看護工休假日需為假日。雇主可自行参酌指定外籍幫傭之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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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雇主沒有責任支付外籍幫傭/看護工的電話費用,亦沒有明文規定拒絕外籍幫傭/看護工使用家中電話是違反人權。
一般而言,雇主可協助外籍幫傭/看護工至便利商店購買電話卡讓外籍幫傭/看護工撥打公用電話,或購買國際電話預付卡,讓外籍幫傭/看護工直接使用家中電話撥打指定的080專線。
另外,雇主如擔心外籍幫傭/看護工會私用家中電話,可先向電話公司申請禁撥國際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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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規,外籍幫傭工作滿七天可享一天休息日,但有關休假之起迄時間則無明文規定。但外籍幫傭與雇主共同居住,應配合雇主之作息時間,一般來說,上午八時外出至夜間八時返家,實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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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雇主可能會遇到家中外籍幫傭/看護工向自己要求借錢或預支薪水。雇主應該是借還是不借呢?
依據本公司的經驗,雇主首先應確認外籍幫傭/看護工需要這筆金錢的原因。如果外籍幫傭/看護工是借錢回鄉應急的話,例如外籍幫傭/看護工家人有意外或逝世等原因,雇主更應僅慎考慮。如果外籍幫傭/看護工回鄉後不再返台,雇主能夠取回借出金錢的機會就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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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新象公司將先進行了解其不適任的原因,並予以輔導溝通,若經多次輔導協調後,外籍幫傭/看護工仍無法繼續勝任工作,則依政府規定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後,本公司可為您辦理遞補新的外籍幫傭/看護工,外籍幫傭/看護工若在台工作未滿180天,則其衍生費用無需由雇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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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要求人力仲介公司對外籍幫傭/看護工進行事前之親自直接面談以篩選過濾,經由面試之技巧觀察每位外籍幫傭之個性,以過濾意圖來台即逃跑者。
2.應要求人力仲介公司雙語輔導老師對外籍幫傭/看護工進行完善的職前工作講解,並定期協助僱傭溝通及心理輔導等工作。
3常有不肖地下放貸公司,引誘外籍幫傭高利借款,並以護照或居留證抵押,到期時外籍幫傭/看護工無法償還時,只好逃逸以避免追討;雇主應隨時注意外籍幫傭的行為及情緒,如有異常,應立即與本公司聯繫,並共商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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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幫傭來台依規定皆須加入全民健保,因此看診費用由其自行負擔,如有特殊需求,本公司可指派雙語輔導老師協同至醫院看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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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外籍幫傭應保持良好互動及溝通,且雇主對外籍幫傭應給予適當之尊重及要求,當雙方發生誤會時,務必請求仲介公司的雙語輔導老師進行必要之訪視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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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象公司管理外籍幫傭多年之經驗,外籍幫傭逃逸原因可歸納下列幾點:
(一)合法外籍幫傭申請不易,導致非法外籍幫傭市場需求大增。
(二)法令規範鬆散,面對逃逸外籍幫傭毫無約束力。
(三)非法仲介不受法令約束,且查獲時其罰則過輕。
(四)外籍幫傭同鄉誘惑,誤認打工可得高薪。
(五)僱傭關係不和諧,女傭深怕被遣返,而被迫逃逸。
(六)雇主支薪延誤,外籍幫傭心生恐懼。
(七)外籍幫傭年紀較輕,易轉入風化場所。
(八)警方及地方勞工單位查緝逃逸外籍幫傭不積極。
(九)雇主苛扣外籍幫傭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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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幫傭入境後,本公司將依據「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製作薪資表,並由雇主及外籍幫傭各執一份,每月發薪資時雇主須依據該薪資表方放外籍幫傭薪資,並於交付後由外籍幫傭簽收;雇主應協助外籍幫傭開立銀行帳戶,將外籍幫傭薪資存入其個人帳戶內。另雇主亦須依據薪資表,協助外籍幫傭處理支付國內仲介費、國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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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幫傭/看護工在台工作期間若連續失去聯繫達72小時,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視為逃逸。外籍幫傭發生逃逸情事,本公司將協助雇主向相關勞工單位及移民署完成報備手續,並行文勞委會廢止其聘僱許可,該逃逸外籍幫傭之聘僱許可遭勞委會撤銷後,其在台合法工作權隨即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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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象公司在印尼、越南之外籍幫傭訓練中心開立有中文訓練課程,並針對日常生活常用單辭200句進行訓練及測驗,外籍幫傭在經過基礎訓練後即可以簡單的字句溝通,但恐無法做深入的聊天交談。至於台語訓練,目前並未納入訓練課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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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幫傭及外籍看護工以工作內容及雇主申聘之資格而定;
外籍幫傭以照顧幼兒、年邁老人家及料理一般家務為主,雇主同一戶籍中須有六歲以下或七十五歲之直系親屬,其年齡點數累計達16點(含)以上,或有三歲以下之三胞胎者。
外籍看護工為照顧具嚴重疾病需專人看護之家屬及其衍生家務為主。雇主之三等親中有罹患嚴重慢性病且經合格之醫療院所取得專用診斷書者即可提出申請。有關外籍幫傭看護工申請資格,請参閱『申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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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曾為中國古代之藩屬國,其宗教信仰、飲食文化與氣候皆與台灣相近,其以農立國,因此相當具有韌性及不怕吃苦;由於越南經過內戰的耗損及長期共產主義統制,造成具自我防衛及思考僵化;越南社會普遍有笑貧不笑娼之風氣,因此南越、年紀輕之越傭,較不適合申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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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女傭服從度高,能吃苦,近幾年來深受台灣、香港、新加坡等華人國家雇主之青睞,其教育程度普遍為中小學,信奉回教,回教教義覺得豬不乾淨,因此印尼女傭不吃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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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女傭聰明、教育程度高、英文可溝通及學習能力較佳,曾是七、八年前台灣雇主的首選。但也由於教育程度高,所以自我意識較強,常跟雇主計較週日休假,並且常以向政府部門申訴來維護自我權益,因此近年來,台灣雇主聘僱菲傭之意願逐年降低。菲傭在中文學習效果速度上及耐心方面都較弱,因此照顧老人、病人為主的看護工作,較不適合申聘菲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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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象公司在印尼設有外籍幫傭訓練中心,且由專人親自到海外訓練中心招募、面試外籍幫傭/看護工。雇主在填寫「挑工條件表」時務必詳實,新象公司將依雇主的需求在國外以謹慎嚴謹的態度協助雇主甄試外籍幫傭/看護工。
當外籍幫傭/看護工進入訓練中心一個月後並且通過初步之中文測驗及格後,新象公司即將其履歷表公佈於新象公司網站「線上挑工」外籍幫傭履歷表資料庫中,供雇主即時查閱。
在挑選外籍幫傭時,外籍幫傭個人之性格是首要注重的,至於婚姻狀況、學歷、工作經驗等則為輔助参考;仲介公司應協助雇主至海外挑工,針對外籍幫傭之性格及各項基本資料進行必要之查證,若仲介公司能自行於海外設立訓練中心,並派員專責外籍幫傭招募、面試、訓練等各項工作,自為雇主選擇仲介公司之首選,透過與仲介公司負責外籍幫傭訓練人員之對談及推薦,應能挑選適合之外籍幫傭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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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目前開放外籍幫傭/看護工來源國有:越南、菲律賓、泰國、印尼、蒙古等國,外籍幫傭/看護工又以越南、菲律賓、印尼等國為主。
惟越南籍幫傭/看護工僅開放由原雇主繼續聘僱,至於,其他雇主則不得引進越南籍幫傭/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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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工作滿一年,可於次年享有七天的特休假,外籍幫傭/看護工可選擇在台休假或回自己的國家休假, 如果要返國渡假,一切相關費用如:機票費、接送機車費等應由外籍幫傭/看護工自行負擔;但於外籍幫傭/看護工出境前,必須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境證明,否則將無法再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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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應於14日內、 將所聘僱之外國人辦理出境。
( 1 )聘僱許可經撤銷或聘僱之外國人辦理出境。
( 2 )外國人依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健康檢查者。
( 3 )外國人健檢合格,但雇主未依期限辦理核備,而取得不予核備函者。
( 4 )申請聘僱許可經駁回者。
( 5 )申請外僑居留證經駁回或外僑居留證經撤銷者。
雇主應於前項外國人出境後七日內,檢具出境外國人之名冊及離境證明文件,通知主管機關,辦理遞補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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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若外籍幫傭逃跑後,已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備外籍幫傭逃跑即可不需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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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幫傭/看護工申請轉出須準備資料為:
1.外國人申請轉出申請書
2.事由證明文件
3.外國人名冊及聘僱許可文件影本
4.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正本
俟勞委會核發轉出同意函後,再依相關程序辦理公告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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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依規定繳交就業安定費。
( 2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 3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4 )未依規定替所聘之外國人辦理體檢。
( 5 )經查獲其申請文件有不實者。
( 6 )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 7 )私下轉換所聘僱之外國人。
( 8 )被看護人往生,而不具其它聘僱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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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並無明文規定,外籍幫傭不得隨雇主至海外工作,建議雇主應先向到訪國外交部詢問簽證事宜及限制。
惟外籍幫傭離境前務必提早通知新象公司,以便先辦理重入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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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兼職外籍幫傭是違反就業服務法。根據規定,所有外籍幫傭均只限服務於勞委會核可之雇主。任何其他形式的兼職,不論時間長短,是否已取得雇主同意,均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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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因此雇主是無權強迫外籍幫傭將護照交出,代為保存。在雇主的立場可能覺得持有外籍幫傭的護照會較為安心,以防外籍幫傭對雇主不誠實,或防止其逃逸。因此雇主可與外籍幫傭協議,若經外籍幫傭同意,雇主則得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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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雇契約」中明定,外籍幫傭如期約未滿而因事欲返鄉探親,所衍生之費用應由外籍幫傭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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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聘雇契約」外籍幫傭每工作七日中有一日為休假日,至於每日工作時間則無明文規定。由於家務工作較難劃分所需時間,究竟是在工作或是在休息(如小朋友在床上睡覺,外籍幫傭在旁一邊看守,一邊看書或聽音樂等)。一般在台灣工作的外籍幫傭,大概從早上六時開始工作,晚上十時上床睡覺,午間可能有一些午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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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幫傭只能在雇主處所執行家務工作,而不是為雇主以外的人士工作。因此雇主是不可以請外籍幫傭到親戚家中幫忙工作。若雇主違反,將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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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己核發證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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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 九) 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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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前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法陳報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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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 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 雇主關廠、歇業錏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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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
二、胸部X光攝影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
四、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含痢疾阿米巴)。
五、一般體格檢查 (含精神狀態)。
六、漢生病檢查。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特性認定必要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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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幫傭入境後三日內須做初次入境體檢,之後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亦需至衛生署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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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幫傭在台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受聘僱外籍幫傭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外籍幫傭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惟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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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幫傭的雇主非屬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因此即使外籍幫傭簽具委託書,也不得協助保管或代扣。
違反規定的雇主,將依就業服務法,處以新台幣6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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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述情形處理方式如下:
一、上述情形雇主可依據實際情況,於辦理重新招募函時遞送直接聘僱及一般申請表格各1份,直接聘雇申請表中載明其欲透過直聘中心辦理重新招募之外勞人數及國籍,其餘外勞則載於一般申請表格之中,而相關佐證資料檢附1份即可。
二、直聘中心收到上述雇主申請案件後,檢查無誤即轉送本職訓局,而職訓局收到上述案件視為一般案件處理,而職訓局所發之重新招募許可函則依照雇主填具之申請表,分別發送重招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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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1日勞職外字第0960508093號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如屬自由貿易港區轄區內之製造業廠商,應經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經查,目前國內僅交通部設立有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案件疑義應洽詢該單位或行政院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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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外勞管理組指出,貨車駕駛屬於職業駕駛工作的一種,屬於運輸業,製造業引進外勞就是製造工,僅能在廠區工作,不可駕駛貨車外出從事貨運工作,否則就是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雇主將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可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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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外勞入境時,雇主需加強告知公司之規定及違規的處分。
(2)雇主應明確告知外勞若違反工廠的規定,煽動者也會連帶受處罰,若是嚴重者雇主可將其 遣返。
(3)外勞若違反規定時,必須落實處分,以便新進勞工能確實了解工廠之態度及作法。
(4)雇主應明確告知外勞,煽動者即使未參加違規行動必定會受嚴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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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183天者,同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25,920)以上者,按給付額按月就源扣繳18%。
2.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183天者,同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達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25,920)者,按給付額按月就源扣繳6%。
3.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日數已超過183天(含),按居住者(即比照國人)身份課稅,且得適用扣除額、免稅額之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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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目前實務上以每月食宿費2500元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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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2月29日生效,雇主得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不需經過長期照護中心評估,同時新雇主已有合意外勞人選,經3方合意同意轉換,仲介公司協助新雇主填寫制式表格,即可逕至向勞委會辦理轉換申請,按照現行送件程序即可,不需到當地就服中心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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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承接即經由國內合法申請管道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承接「已在台工作,但原雇主家可能因為被照顧人已康復或經濟等因素無法繼續聘用而辦理轉出的家庭」的外傭。此方式聘僱的手續時間比從國外直接引進約縮短六週的時間,但國內承接聘用的外傭在新雇主家的工作時間為法定許可的3年減去前雇主已工作時間,如:該外傭已在原雇主家工作11個月,則僅得於新雇主處工作25個月。另,辦理國內承接手續,雇主是無法自行挑選外傭,外傭之人選是依政府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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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聘是「直接聘僱」的簡稱。顧名思義,就是指當雇主有意願要招募、聘僱外籍勞工的時候,在申聘資格符合勞家委會規定的前提下,不透過仲介公司而親自辦理所有相關的程序,直接聘僱外籍勞工的意思。
其中,「重新招募許可」、「入國引進許可函」即是屬於雇主要親自辦理的程序。
至於外籍勞工入境後,即可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外籍勞工入境後的全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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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雇主會採取直聘方式聘僱外勞,大都是已經有外勞人選,雇主如採用「直聘」的話,外勞是可以減輕來台的經濟負擔。
但相對地,雇主亦需負責所有申辦流程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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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目前已聘僱有外勞,且該外勞在台工作期間表現良好,而雇主擬續聘其二度來台者,較適合辦理雇主直接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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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聘僱外勞的申聘資格並未因雇主是 「直聘」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而有所不同。
雇主提出聘僱外籍勞工,皆須符合勞委會公告之申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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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原外勞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即可開始向勞委會提出「重新招募許可」,並於期滿前或期滿前6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再向外勞國駐台辦事處提出「直接聘僱」申請,最後替外勞將簽證文件寄至我國駐外辦事處,辦妥簽證後將各項文件交由外勞回國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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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外勞服務中心,提供服務項目有:
(1) 入境接機
(2) 居留證初次辦理
(3) 居留證展延辦理
(4) 重入境辦理
(5) 聘僱許可辦理
(6) 聘僱許可展延辦理
(7) 勞委會離境備查
(8) 入境初次體檢
(9) 第二次體檢(含核備)
(10) 第三次體檢(含核備)
(11) 第四次體檢(含核備)
(12) 離境送機
(13) 所得稅申報
(14) 雙語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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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仲介公司辦理,雇主及外勞皆須需付費給仲介公司,因此雇主及外勞僅需被動配合仲介公司的作業安排即可,不需要再費心煩惱相關申辦流程及問題。
直聘辦理,顧名思義,就是指當雇主有意願要聘僱外勞時,不透過仲介公司而親自辦理所有相關的程序,因此,依據勞委會的規定,雇主辦理外勞申請可委託由外勞仲介公司或自行辦理,而直聘即謂雇主自行辦理;因此雇主若委託仲介公司是不得向勞委會提出外勞直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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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勞委會已與菲律賓、泰國、越南、印尼、蒙古等國建立直接聘僱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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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有直接聘僱業務,均統一由勞委會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受理,由該中心收件後再將驗證文件轉至印辦處。印辦處並不受理雇主前往辦理文件驗證業務,所有文件,均需由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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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雇主引進外勞多是透過外勞仲介公司引進辦理,而外勞透過雙邊仲介公司來台所需支付之費用居高不下,為此勞委會與外勞輸出國雙方政府商談,另闢由雇主自行引進外勞的管道。
因此勞委會推動外勞直聘,主要是期望能降低外勞來台所需支付之費用。
相對來說,雇主與外勞因缺少外勞仲介公司之專業服務,其所需承擔之風險與義務亦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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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勞入台3天之內須辦理入國通報,入國通報由雇主向外勞工作地之各縣市政府勞工處辦理。
(2) 外勞入台3天之內須辦理健康檢查(傷寒)。
(3) 外勞入台15天內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聘僱許可。
(4) 外勞入台15天內須向工作地之移民署按捺指紋,並辦理居留證。
(5) 外勞須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6) 外勞入台後滿6個月須辦理第二次健康檢查,並將體檢報告結果向外勞工作地之衛生機關核備。
(7) 外勞入台後滿18個月須辦理第三次健康檢查,並將體檢報告結果向外勞工作地之衛生機關核備。
(8) 外勞入台後滿30個月須辦理第四次健康檢查,並將體檢報告結果向外勞工作地家之衛生機關核備。
(9) 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60天內,向勞委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10) 雇主應於取得展延聘僱許可函後,並於外勞聘僱許可屆滿前,至工作地之移民署辦理外勞居留證延長。
提醒您:
上述事項攸關雇主及外勞的權益,請雇主務必於期限內辦理,如未辦理將遭罰鍰處份及廢止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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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勞未依規定辦理體檢
2. 外勞有做體檢,但未依規定向工作地之衛生機關核備
3. 外勞未依規定辦理入國通報
4. 外勞未依規定辦聘僱許可
5. 外勞未依規定辦理居留證
6. 外勞未依規定辦理展延聘僱許可
7. 外勞未依規定辦理居留證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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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受聘僱從事下列工作之外國人: 一、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 學校外籍教師。 四、 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 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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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立案時設有該語文類科,且該語文類科每週有十四小時以上之課程時數始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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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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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若受聘僱於二個雇主以上者,應由個別之雇主提出申請,因此若外國人在台工作期間要另兼他職,必須要由欲兼職之新雇主提出申請後,始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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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跨國企業定義請參照「跨國企業自由港區事業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規定,而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須於該跨國企業設於台灣以外之其他國家據點工作滿1年以上且經該跨國企業指派至台灣之分公司或子公司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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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外國人同意解聘或離境,應於三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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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人士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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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期滿有繼續聘僱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外國人毋須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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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外請送我國駐外單位辦理,於國內請送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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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人之護照國籍官方語言認定係以外交部編印之「世界各國簡介暨政府首長名冊」為依據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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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教師聘僱外籍語文教師須檢附健康檢查證明,該健康檢查證明係指受聘僱外國 人該國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經醫師簽章之健康檢查合格報告及其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由衛生署指定之國內醫院最近三個月內 核發 之健康檢查合格報告,其三個月內係以申請日前三個月為限 。另各級學校申請聘僱外籍教師部分,已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免附該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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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將視補件內容以電話或公文形式通知,申請人接獲通知後,應於一星期內補齊相關證件,若逾期仍未補件,將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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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到勞委會核准之聘僱許可公文後,若該外國人於國外,則至我國駐外代表處申辦工作簽證,若於國內,則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工作簽證,完成簽證後,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ARC)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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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舊雇主向勞委會辦理廢止聘僱許可手續後,再由新雇主提出申請聘僱許可;或由新雇主提出申請並檢附該外國人離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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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雇主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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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國法人在台設立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提出申請,未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者,由訂約之事業機構或授權之代理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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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雇主親自辦理,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並與其簽訂代辦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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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同時為避免雇主假白領(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之名義引進藍領外國人力,遂明定雇主聘僱白領外國人薪資限制。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專技人員每人月平均薪資,該薪資標準係為國內專技人員月平均薪資〈目前為新台幣47,971元〉,即雇主有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其薪資自不得低於該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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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應繳交之審查費係以案件為單位計算,每一申請案為伍佰元,因此不管一個申請案中申請聘僱多少個外國人,其應繳交之費用為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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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審查費每案為新臺幣五百元,申請人可至郵局利用郵政劃撥繳納,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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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經歷證明影本為外國文件者,勞委會得視需要,要求其文件經我駐外單位之認證,申請人於文件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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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相關資料齊全,且雇主及外國人均符合資格,一般約需七至十個工作日,若因資料不全或其他特殊情形需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將視申請者補件及特殊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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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演藝、藝術之工作證明文件可為前曾聘僱該外國人之外國公司或本國公司所出具之工作證明或其曾參加表演、所出唱片等之海報、DM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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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及利亞、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古巴、孟加拉、不丹、伊朗、伊拉克、寮國、緬甸、尼泊爾、斯里蘭卡、索馬利亞、敘利亞、巴基斯坦、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柬埔寨、印尼等國家地區之外國人來台工作,其相關證件須先經過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其他國家勞委會得視需要需要,要求經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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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國籍之不同而有所差異,惟部分地區其相關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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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工作內容、薪資報酬及聘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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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
2.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3.勞雇雙方同意解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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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寫、已婚女姓冠夫姓,請雇主及外籍專業人員共同填具為同一人之切結書,若因改名或有重大改變者,則必須該外國人護照國開具證明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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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費收據正本繳交勞委會後,勞委會將影印該收據,並加蓋勞委會職訓局章戳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後寄還雇主,以作為雇主申報列支費用之用。(該向作為已行文財政部賦稅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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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象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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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703-2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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